1、房屋的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非承重的分户墙外墙面、屋盖、屋面、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楼内化粪池、垃圾通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下水管道、雨落管等,公共照明灯具、避雷装置、供电部门与房屋产权人分界点至户表盘(计费电表除外)之间的供电线路。
2、共用设施设备系统:电梯系统、消防系统、保安系统、中央监控系统、供水系统、中央空调系统、天线接收系统。
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
1、业主在物业交付使用或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一般是在物业交付使用时),将维修资金交至建设单位处。
2、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前,建设单位应当已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应当公示或出示已将维修资金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的相关凭证,即由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开具维修资金交存票据及交存明细清册。
3、业主交存维修资金的金额应当与建设单位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的金额一致。业主可以根据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出具的交存明细清册确认维修资金交存金额。
4、业主交存维修资金后,建设单位应当开具维修资金收据。
小区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物业维修基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是该物业范围内业主缴纳的全部维修基金的情况。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基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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