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8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赠与及转让行为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办公用房。
6、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7、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
1、申请人应当根西安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西安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西安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西安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4、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西安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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